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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