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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司宇腾,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十月二十二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贾**,××××年××月××日生育次女贾**。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但自长女出生后,二人因夫妻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自次女出生至今无夫妻生活。2015年3月,因二人感情不和,原告搬到单位宿舍居住,二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因夫妻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贾**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贾**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没有闹过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十月二十二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贾**,××××年××月××日生育次女贾**。原、被告婚*感情尚可。2015年3月,原告搬到单位宿舍居住,二人分居。原告称,二人因夫妻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分居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称,原告是因为工作问题搬出的。现原告以夫妻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贾**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贾**由被告抚养。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没有闹过矛盾,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办理结婚登记,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女儿,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现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要求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姻的美满和家庭的幸福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互相包容,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化解矛盾,还是能够重归于好,共同生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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