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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沈*、刘**,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5年1月15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现已成年,就读于天津师范大学。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仅偶尔发生矛盾,但近两年以来,被告经常外出跳舞,且有外遇的情形,原、被告亦分床居住,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婚生女的情况均属实,但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达二十余年,虽然因琐事吵打,但事后基本能够和好,不存在外遇的情形,双方亦未分居,现被告认为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5年1月15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现已成年,就读于天津师范大学。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仅偶尔发生矛盾。但近两年,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的情形,故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诉至本院,请求诉如所请,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有外遇的充分证据。被告庭审中坚持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恳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达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可见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本案原告虽诉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坚持认为与原告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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