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田**、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6月原、被告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无法沟通,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且被告经常因琐事夜不归宿,甚至频频离家出走,目前双方已经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个人衣物归个人,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没有那么深,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自由恋爱。2004年1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6日原、被告共育一子,取名李**。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认为双方尚有感情,希望和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共育一子,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但原告未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如果双方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均能正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及不足,相信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