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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委托代理人黄咏立,被告杨XX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22日生育一子杨*X。因被告发生婚外情,原告及双方家人多次劝阻不见成效,被告仍先后两次私奔到外地不回家,对原告和孩子的日常生活也不过问,现双方已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XX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想好好过日子,原告所讲并非事实,自己没有婚外情。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车辆信息表一份,所有人为杨XX,丰田牌轿车,车牌号津K85XXX。2、拆迁整合宣传提纲,村里土地补偿发放领取表各一份。3、保证书一份。4、录音资料。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车虽然是被告的名字,但是是被告的父母给钱买的。保证书是反正面的,是在原告家写的,当时被告承认自己有错误,在笔记本上书写的,可原告兄弟说不行,用本子扔被告,被告又按着对方的意愿写的。写了第二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杨二X。婚后几年来,双方感情一般,虽为琐事偶有吵闹,但不影响正常生活,近几年来,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很好地约束,存在不检点之处,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被告也曾为原告写下保证书,但原告仍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现已分居一年多,被告也不向家里交钱,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而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表示改正错误,好好过日子,请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婚后共育一子,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珍惜现在的幸福生活。作为夫妻应彼此忠诚,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应做伤害对方的事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更应该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对原告有感情,对家庭、孩子应当有所担当,负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只要被告能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彼此互相理解,互敬互爱,互谅互让,还是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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