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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刘*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灵诉被告刘*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灵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灵诉称,2009年6月份,被告开始用原告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运费,尚有10万元运费未支付。2012年5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运费10万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自2007年起在上海从事汽车运输生意,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二人口头约定原告用其车辆为被告承运货物,截止到2012年5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输费100000元,被告刘**为原告刘**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运费100000元(拾万元)刘*中××2012年.5.21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欠拖不还,双方为此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欠原告刘**运输费1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刘**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10万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运输费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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