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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终125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扶沟富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富**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公司偿还担保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6日作出(2014)周*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富**公司与奥**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扶沟富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扶沟**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分别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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