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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二审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错误。10万元借款既无借条又无银行转账凭证,资金来源不清楚,也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了这10万元借款,真正的出借人另有他人。2、一、二审采信有疑点的录音资料,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错误。我提供的证人李**的出庭证言及借据原件中以反驳王**有疑点的录音;二审法官在王**未到庭接受询问、未查明案情的情况下,径行维持原判错误;在我接受王**代他人追要借款的前提下,不否认其后与王**的电话,但不能由此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更不能以之后的录音资料有多次未作否认而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一审王**提交的书面录音是混淆视听的虚假内容;王**提供的录音资料不是完整的体系,双方最后两次通话录音王**未提供。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并由王**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提供的其与王**的几十次通话录音中,王**承诺还钱,可以证明诉争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一、二审判决王**偿还借款,并无不当。王**主张与王**不存在借贷关系,未提供真实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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