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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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