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乙、方*甲诉被告河南省封丘县公证处、第三人沈付景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乙、方*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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