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于2014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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