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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