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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中国人**漯河市分公司、被告漯河宏**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中国人**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公司)、被告漯河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漯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9日8时20分许,何**驾驶漯**公司豫L06805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莲花镇洼陈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李**驾驶的豫LF0666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接,造成何**、闫想楠、董**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舞阳**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赔偿了原告闫想楠医疗费等费用,因豫L0680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漯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要求被告漯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何**请求被告漯河**公司赔偿为闫想楠赔偿的费用19262.0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漯河**公司辩称:1、后续治疗费不是由鉴定机构作出的,应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保险公司只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该车辆以公司的名义在被告漯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司同意由原告享有保险利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8时20分许,何**驾驶漯**公司豫L06805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莲花镇洼陈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李**驾驶的豫LF0666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接,造成何**、闫想楠、董**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舞阳**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闫想楠入住舞**民医院予以救治,经诊断:1、右胫腓骨骨折;2、头外伤。2012年1月30日出院,支出医疗费21772.05元。2012年6月26日舞**心医院出具参考意见:闫想楠右胫骨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3500元。原告何**赔偿闫想楠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诉讼费共计20000元。豫L06805号大型普通客车以被告漯**公司为投保人在被告漯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100000元),出险时在承保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漯**公司与被告**险公司之间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中,闫想楠乘坐原告何**提供的在被告**险公司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险公司对闫想楠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原告何**已闫想楠相关损失20000元,被告漯**公司同意原告何**享有该保险利益,闫想楠遭受损失的合理费用由被告**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上述赔偿金支付给原告何**。原告何**请求19262.05元(医疗费21772.05元+二次手术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30元/天×93天〉+营养费1200元〈10元/天×120天〉-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被告**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根据闫想楠所受的损伤程度,其支出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营养费可按住院的实际天数计算为宜,即营养费为930元〈10元/天×93天〉计算为宜,上述费用共计18992.05元(医疗费21772.05元+二次手术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30元/天×93天〉+营养费930元〈10元/天×120天〉-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本案中原告何**在事发的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本院应支持原告何**合理的费用为13294.44元(18992.05元×70%),即被告**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保险赔偿金13294.44元。对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何**保险赔偿金13294.4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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