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谷*,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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