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虞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第三人童得理、王**、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虞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虞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计1878元,由原告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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