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阳谷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6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法官王**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刘**负担(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