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剑新生诉被告管想、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管想、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剑新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由原告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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