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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隗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启诉被告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启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隗*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正阳县真阳镇经营烟酒门市部,被告从原告处赊欠烟酒共计78740元,并有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没有偿还欠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87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隗*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隗**在原告经营的烟酒店内购买烟酒总计78740元,经结算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烟酒款柒万捌仟柒佰肆拾元整(78740).隗**.2012.1.7号”。后原告找被告追要欠款未果,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隗**在原告段*启经营的烟酒店内购买烟酒,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874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隗*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柒万捌仟柒佰肆拾元整。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7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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