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田**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田**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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