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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天津)投资合伙企业与郑州**限公司、河南万**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投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泽置业)、原审被告河南万**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团)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于2012年11月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万**团支付下欠万*投资的投资收益、损失及违约金共计4056200元及相应利息;2、万**团、东泽置业连带返还万*投资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2)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万*投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4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2)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并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万*投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投资的委托代理人王*、赵**,东泽置业的委托代理人王**、汪**,到庭参加了诉讼。万**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投资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投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万*(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05元,减半收取应为91902.5元,由万*(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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