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原审被告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865元,减半收取393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