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九**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闫惠增、原审第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九**份有限公司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九**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9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