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梁*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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