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孙**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5)登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孙**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