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诉至本院,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关地址,本院无法向被**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8月3**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限期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期间届满后,被告至今仍未能够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住所地址信息不够明确,无法查找到详细明确的被告及地址信息,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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