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河南涧**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