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荥阳市第三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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