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而且被告经常无缘无故地发脾气,2011年下半年被告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有名无实,现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中部分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挽救一个即将破裂的家庭,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