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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荥阳市泰*游乐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荥阳市泰*游乐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荥泰厂的经营者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姚**称:2015年4月,姚*通过网络与泰瑞厂达成购买其游乐设备的协议,分二次支付货款共计2万元。2015年4月25日泰瑞厂将设备安装完毕。后因泰瑞厂未能提供设备质量检测报告,姚*无法正常投入经营。为此,姚*起诉来院,要求依法解除购销合同,泰瑞厂退回货款二万元并赔偿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泰瑞厂辩称:姚游、泰瑞厂之间依法成立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姚游所诉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姚*、泰*厂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和微信询问、聊天,就泰*厂生产经营的三维太空环小型游乐设备达成购买意向,4月20日姚*向泰*厂支付1万元购买设备订金,4月25日姚*、泰*厂就该太空环设备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设备发货时间、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安装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退货协议、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同日,姚*支付剩余货款1万元,泰*厂方发货。2015年4月29日设备安装完毕,姚*方确认并验收。后,姚*向泰*厂索要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泰*厂庭审中出示了2015年4月25日荥阳市泰*游乐设备制造厂出具的“三维太空环”检验报告和技术标准。姚*对此不予认可。为此,姚*以三维太空环属于游乐设施,应提供质量安检报告为由要求与泰*厂解除合同,泰*厂退回货款两万元并赔偿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姚*购买泰瑞厂生产的三维太空环,通过网络和微信询问实现了要约和承诺,并于2015年4月25日达成产品购销合同,双方之间依法确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且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姚*以该游乐设备系特殊产品,应符合相关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而泰瑞厂未提供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涉诉标的物并不在游艺机游乐设施目录之内,故姚*据此要求与泰瑞厂解除购销合同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泰瑞厂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是“小型游乐设备制造”,泰瑞厂也当庭说明三维太空环系新的小型游乐设备,并且其出具的合格证上标明是根据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运行时因为360度旋转,若发生事故,危害及高。国家对360度旋转舱有相关规定。姚*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姚*收到的货物与泰瑞厂宣传不符,没有产品标示铭牌,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安检报告。通过与泰瑞厂的经理张*联系,要求其提供质检报告,否则就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张*予以同意。该内容属对合同的补充。提供质检报告是泰瑞厂的法定义务。因泰瑞厂未能提供质检报告,致使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姚*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泰瑞厂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泰瑞厂作为一家正规的、依法成立的小型游乐设备的企业,各种企业手续一样不少,并不需要某种生产资质,没有违反相应的强制性规定,所生产的产品都必须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要求。三维太空环是从航空运动员健身器材演变而来的,是一种集健身和娱乐双重性质的健身游乐设施。是严格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生产的。该产品是泰瑞厂研制的,正在向质检部门申报备案,不在国家行业所列游艺机游艺设施目录之列。因此,不存在违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游乐设施目录第五项,特别是双方合同前,姚*是明知的。一审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是正确的。双方合同签订之前进行了沟通,泰瑞厂也进行了安装调试,姚*在使用过程中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泰瑞厂没有与其达成新的合意,姚*就要求解除合同,明显是不合理的要求。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可协商解除,可约定解除的条件,待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一方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因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也没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姚*以泰瑞厂提供的三维太空环没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而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进而要求解除合同。但姚*未能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案的三维太空环要求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三维太空环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质量检测报。因此,姚*以游以泰瑞厂提供的三维太空环没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而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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