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限公司诉被告邱**、第三人江苏江**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中**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及第三人江苏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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