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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