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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洛阳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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