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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莲**限公司诉被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莲**限公司诉被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莲**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阜阳**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莲**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阜**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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