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王**与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