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雷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昌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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