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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