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200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经家人催促在没有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按照农村风俗匆匆举办婚礼。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孤僻,很多事情无法沟通,两个婚生子女的出生对被告也没有任何改变,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夜不归宿也是家常便饭。2010年被告外出山西包工地开始前两年逢年过节还回来,但自2012年以来被告就没有再回过家,更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父亲的责任,被告挣的钱也没有给过原告一分,原告只有带着两个孩子艰难度日,至今分居已三年有余。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感情可谈,更没有和好可能,为了尽早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朱**(2009年3月5日生)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抚养费,婚生子朱**(2006年1月29日生),抚养费由被告自理;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4日在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月29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朱**;2009年3月5日婚生一女孩,取名朱**。2013年,原告徐某某带着两个孩子回其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徐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滑县滑县**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证人徐**与证人王**的部分证言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能给双方一次机会,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徐某某诉称其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