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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杨*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杨*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委托代理人余海鹰,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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