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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之子刘**(原告刘**的同住成年家属,见原告之子刘**代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于2015年4月27日签收2015年5月20日开庭传票,原告刘**无正当理由经传票传唤于2015年5月20日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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