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之子刘**(原告刘**的同住成年家属,见原告之子刘**代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于2015年4月27日签收2015年5月20日开庭传票,原告刘**无正当理由经传票传唤于2015年5月20日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上诉人吴**、何**因诉被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分局企业变更工商登记行政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程再轩房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杨*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张**、张*、张*与被上诉人徐**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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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与被告南**资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南阳赟之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