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南阳市**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第三人马**、张**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肖**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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