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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