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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有限公司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一庭在办理河南省郑**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丁**提出书面异议,2012年3月2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丁**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丁**提出撤销异议申请,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案外人丁**撤销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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