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与被上诉人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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