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尹**、被告安**馆有限公司、被告宋*、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被告安**馆有限公司、被告宋*、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对被告尹**、被告安**馆有限公司、被告宋*、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2元,减半收取为7116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