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东诉尹**、安阳市**有限公司、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尹**、被告安**馆有限公司、被告宋*、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被告安**馆有限公司、被告宋*、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对被告尹**、被告安**馆有限公司、被告宋*、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2元,减半收取为7116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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