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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新诉蒋小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前后邻居,2004年由平舆县人民政府给其家的土地使用证上分配了南北长24.5米、东西宽18米、面积为367.5平方米的宅基地,并早已确权。被告建房时,在两家之间宽2米的公共道路上盖了墙头,导致两家之间公共道路被占,致使原告建房时无路可走。被告建房时,村委因被告占用公共道路多次阻拦,被告仍强行盖起了墙头。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没有侵占原告的道路,原告的西侧是一条路并不影响原告的通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徐某某系陈**之妻,2004年4月17日经平舆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陈**土地使用证,该宅基地四邻:北面为路、南面为陈**、东面为陈**、西面为路,使用面积为367.5平方米。被告蒋某某也于2004年4月17日由平舆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蒋某某土地使用证,该宅基地四邻:北面为路、南面为陈**、东面为蒋**、西面为沟,使用面积为242平方米。原告在其分得宅基地上,已占够其宅基面积。被告建房时原告认为其占有了公共通道,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宅基使用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双方都分得宅基地,原告按照宅基证占够其宅基面积,被告也持有宅基证,并按照宅基证建房,原告诉称被告占有公共通道构成侵权,但被告所提供的宅基证上未载明有路做为公共通道,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原告所诉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蒋某某辩称原告西侧是一条路并不影响原告的通行,且原告宅基证也显示有路,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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