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诉郑州煤炭工**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郑州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于2015年3月12日上午九时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