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郑州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于2015年3月12日上午九时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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