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河南沃**份有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郭**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河南沃**份有限公司、鹤壁**有限公司、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向李**交付欠款45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400元,案件执行费112400元。案件在执行期间,申请人李**以双方正在协商执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民法院(2015)鹤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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