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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