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2016)豫06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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