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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涧**主委员会与洛阳铜加**有限责任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诉被告洛阳铜加**有限责任公司、刘**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肖*、曹**,被告洛阳铜加**有限责任公司、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宗保,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诉称,2008年,被告洛阳铜**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开始经营、管理原告小区,所派驻原告小区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为被告刘**。原告小区的水电费交纳方式是,由全体业主先向物业公司预交水、电费,再开始使用水、电,每月底物业公司向水、电供应部门结算,每位业主在物业公司处都有一个水电费账户,在该账户中的预存费用用完后,就会到物业公司续费,否则就会断水、断电。2015年7月20日深夜,被告刘**在业主不知情情况下,偷偷将物业办公室所有东西清空拉走,退出了原告小区的物业管理,并带走了载有原告小区全体业主水、电费数据的系统软件,原告无奈委托中间人对全体业主预交的水、电余额进行抄表统计,得出截止2015年7月21日全体业主的水电费余额共计7.58万元,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1日,面临停水、停电的业主预交水电费约1万元,截止2015年8月24日地下储藏间电费余额1983.8元。同时,因二被告未于2015年7月25日向供电部门结算水电费,造成整个小区面临停水停电危险,为确保全体业主正常生活,原告代全体业主向水、电供应部门垫付2015年7月的水电费26120.89元、2015年8月份水电费42927元。而后,原告又得知被告刘**在离开前还收取了小区门面房租金75000元,并仍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房屋一间。原告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材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原告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将原告诉求的材料交还给原告,再由原告将材料移交给新的物业公司。事情发生后,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且经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果。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交还全体业主预交的水、电费77853.2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全体业主垫付的2015年7月份水、电费26120.89元、2015年8月份水、电费42726.04元,共计68846.93元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交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30000元。4、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交还载有全体业主水、电费数据的系统软件。5、依法判令二被告交还所占有的公用房屋一套,立即撤离、补交房租。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本案中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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