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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苹**有限公司与王*让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让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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