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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秦峰**筑工程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程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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